服務條款

為促進佳徑資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建置之「佳徑金流服務平台」服務(以下稱「本服務」)之健全發展,提供安全便利之交易平台,使會員充分瞭解應遵守之規範與權利義務,保障消費權益,特訂定本服務條款。使用本服務前,本公司已將本服務條款全部內容供會員攜回或於本服務網頁上公告,審閱至少 3 個日曆日。會員申請本服務時,應先審閱、瞭解及同意本服務條款內容後,再簽署本服務條款或於本服務網頁上就本服務條款點選「同意」鍵,並應提供申請身分認證等級類型所需之相關資料,以完成註冊申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資訊
公司名稱:佳徑資訊服務有限公司
負責人:黃廷弘
營業地址: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578號8樓
第二條 平台資訊
一、 平台網址 本服務網站係指平台網址及本公司基於提供本服務而製作之附屬網站、網頁及其周邊服務(以下稱「本服務網站」)。
二、 客服聯絡資訊 電話:02-2888-6688 電子郵件:service@bestroute.com
第三條 名詞定義
一、 付款方 係指因實質交易關係,利用本服務付款予交易相對人者。
二、 會員 係指因實質交易關係,利用本服務收受付款方支付之款項,與本公司有契約關係,且依本公司之規定註冊本服務完成基本資料驗證程序之使用者。
三、 商店 會員得於本平台開設多家商店,各商店得使用之收款方式及相關限制將依其屬性及業態而有所不同。
四、 佳徑金流帳戶 係指本公司核發予會員之專屬虛擬帳戶,供會員收取本公司代其向付款方收取之交易款項,或因使用本服務所生之退款、扣款、款項返還使用。
五、 發卡機構 係指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發行信用卡等相關業務且與信用卡組織有合作關係之所有國內、國外發行信用卡之機構、團體。
六、 收單機構 係指經各信用卡組織授權辦理特約商店簽約事宜,並於特約商店請款時,先行墊付持卡人交易帳款予特約商店之機構。
七、 保證金 係指本公司因內部風險管理規範,要求會員匯入本公司指定金融機構帳戶之擔保金。
八、 保留餘額 係指本公司因內部風險管理規範,保留會員佳徑金流帳戶之餘額,會員限於前開保留餘額外提領代收代付款項。
九、 預付費用 係指會員預付予本公司之服務費,僅得使用於物流服務,不得使用於本公司之其他服務。
二、 客服聯絡資訊 電話:02-2888-6688 電子郵件:service@bestroute.com
第二章  會員規範
第四條 會員資格
會員應為中華民國民法所規定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之自然人或為商號、公司 等依據中華民國法律成立之法人。如果會員為未成年人或非具備民事完全行為能力者,尚須由會員之法定代理人(或法院選任之特別代理人)詳閱、 瞭解並同意本服務條款之所有內容,方可註冊及使用本服務。 第五條 註冊及帳號安全性 一、 會員應於註冊時,提供本公司指定之相關資料及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姓名或公司名稱、電子郵件信箱位址、電話、身分證統一編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等),會員應保證相關資料之真實性,並應於資料變更時即時通知本公司或於本公司會員系統辦理變更,維護相關資料之正確性,以利查核會員身分。本公司保留接受新會員註冊與否之權利,或於知悉會員資料不符或資料變更未依規定通知本公司者,本公司有暫停或終止提供本服務全部或一部之權利,如造成本公司之損害,本公司將依法主張權利。 二、 本公司並得依照本服務風險劃分等級對會員執行盡職審查與身分持續審查,並徵提適足判斷其實質受益人之相關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股東名冊、董監事名冊、公司章程、實質受益人聲明書等,會員有配合提供之義務。 三、 會員註冊或使用本服務時,即視為已同意遵守本服務條款及本服務網站之相關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本服務條款、《平台產品使用規範》、《隱私權條款》及所公告之各項規定,及其增刪修改之內容。未成年人或非具備民事完全行為能力者於使用本服務時,應取得法定代理人(或法院選任之特別代理人)同意並詳閱、了解本服務之相關規定。 四、 帳號密碼安全性 1. 會員應妥善保管用於登入本服務之帳號、密碼,不得以任何方式讓與、轉借或授權他人使用自己之登入身份,任何經由該組帳號、密碼之行為,應由註冊之會員負其責任,或因會員其他過失所造成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對會員本人、本公司或第三人),本公司將不負任何責任,並得向會員請求賠償。 2. 會員於發現本服務之帳號、密碼遭第三人冒用、盜用之情形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客服中心辦理相關手續,且同意本公司基於保護會員交易安全之理由,立即停止該帳號使用本服務,並暫停該帳號所指示及後續指示之支付行為直至該異常狀況解除為止,本公司不負任何因此造成之損害賠償責任。本公司並得要求會員出具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警政機關報案證明、切結書、身分證明文件等),以受理帳號、密碼遭第三人冒用之申訴或恢復該帳號之使用權。 3. 會員依本公司規定辦理帳號密碼遭冒用手續完成後所生之損失,概由本公司負擔;其辦理帳號密碼被冒用手續前所發生之損失,限有下列情事者,由會員自行負擔全額: (1)會員未妥善保管帳號密碼。 (2)會員自行將帳號密碼提供與他人。 (3)會員未使用本服務所提供之帳號安全機制。 (4)其他因會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事由。 4. 本公司應於知悉會員之帳號密碼被冒用時,立即通知會員並暫停該帳號所指示之支付行為,並暫停接受該帳號後續之支付指示。 五、 本公司為配合主管機關、金融監理機關、警政機關、法院、收單機構、收款工具合作廠商等,有暫停帳戶之使用、停止款項撥付等必要,應立即通知會員並暫停該帳號,會員不得因此向本公司主張損害賠償責任。 第六條 平台產品使用規範 一、 本公司保留對會員提供本服務之最終決定權。 二、 本服務之服務方式及範圍以會員使用本服務之時為準,請參閱《平台產品使用規範》。其方式及範圍如有增減、變更或修改時,本公司將公佈於相關服務之網頁。 三、 會員應確保其登記於本服務之電子郵件信箱為正常使用狀態,並應定期檢視其內容。本公司將於每筆款項支付完成後,以電子郵件形式通知付款方支付明細,但各該筆代收款項之實際處理情形、狀態,仍以本服務系統所記錄者為準。 四、 會員同意本公司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目的,得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請會員提供其本身、負責人、實質受益人或高階管理人員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相關資訊,或依前開規定辦理交易查核等,會員若不願配合,本公司得不經預告、通知而逕行暫停、拒絕或終止會員使用本服務,本公司並就此所衍生之一切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五、 本公司提供支付明細查詢網頁供付款方隨時查詢,付款方應即時查閱本服務之相關通知訊息。 六、 本服務基於服務內容所需,提供因本服務而衍生之相關操作流程及網站介面,該介面非為會員網際網路交易平台,不涉及居間或媒合會員間交易關係,本公司亦不參與或介入會員之商業經營及會員間之交易關係。 七、 會員使用本服務前,請先確認正確之本服務網站網址,方使用本服務,以維護交易安全。會員對於本服務全部功能之操作,均須於本服務網站進行,除另有事先公告服務中止或不可抗力之連線中斷外,本服務網站提供每日 24 小時使用。所有會員於本服務網站上執行之操作均由系統即時接收,並依該功能說明即時或批次進行處理,除本服務網站另有說明外,會員一經確認交易,均不得撤回、取消或修改任何操作及利用本服務網站介面所為之意思表示。 八、 會員應擔保其依法擁有必要之資格、權利或許可,得合法經營其業務及商品、服務內容,並不得販售法規命令或國際組織規定禁止販售之產品或提供之服務,且應完全遵守本服務條款及本服務相關規範之規定。如因違反前述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包裝、公司名稱、商標、說明、圖案或其他書面資料有違法或侵害第三人之商標(含聯合、防護商標及服務標章)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或其他權利之情事,而遭第三人向本公司主張權利,或造成本公司或第三人損害,概由會員負責。 九、 根據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會員接受信用卡支付之交易金額超逾一定請款金額時,會員應直接與收單機構簽訂相關契約,惟會員同意仍委由本公司繼續處理信用卡支付交易之相關事宜。 十、 會員如為實體通路商店,應於營業現場明顯處揭露交易支付服務係由本公司提供。 十一、 會員不得使用本服務提供代收代付服務,即獨立於商品或服務之交易雙方以外,由交易雙方委任,接受付款人(買方)將交易款項交付予會員,並逐筆於付款人(買方)取得商品、獲得服務、一定天期屆滿或一定條件成就後,將該交易款項轉付予受款人(賣方)。 十二、 會員如為實體通路商店,應於提供予付款方之簽帳單載明收單機構名稱、本公司名稱、會員名稱、卡別、卡號、授權號碼、交易日期及金額,且卡號之揭露方式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並妥善保管資料及簽單。 十三、 會員就所銷售之遞延性商品或服務,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履約保證(含信託),除應揭露該履約保證(含信託)資訊予付款方知悉外,並應提供本公司查詢管道,致能隨時監控會員履約保證或信託金額水位變動情形。若會員違反前述規定,本公司有權拒絕處理該交易之帳務及授權事宜,並得暫停撥付該部分之交易款項或自會員暫留於本平台之款項中扣除,至會員提出已完成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交付證明,經本公司確認無誤後再予撥付,若造成本公司任何損失,會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不得異議。會員不得因該部分款項之暫停撥付或自會員暫留於本平台之款項中扣除而對本公司主張任何孳息或損害賠償。 十四、 會員對其電子儲值型禮券應有適當之餘額揭露方式,俾利付款方知悉其禮券餘額。 十五、 會員應依據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統一發票開立及報稅事宜。 十六、 會員應配合本公司進行實地或書面查核,如本公司發現會員有異常情形,將視情節輕重,進行必要處置。 十七、 會員不得將特約商店代號、刷卡設備或行動支付之QR Code圖卡借讓予他人使用,或向他人借入特約商店代號、刷卡設備或行動支付之QR Code圖卡。 十八、 付款方均得享有會員對每一付款方所提供之服務及優待,會員接受信用卡為支付工具時須秉持公平原則,不得對使用信用卡之付款方與支付現金之付款方有差別待遇,亦不得因刷卡金額之大小而拒絕持卡人刷卡消費,且不得限制每筆簽帳交易最高及最低金額。 十九、 會員不得將本公司與會員約定之手續費或其他費用轉嫁於付款方之簽帳交易金額內,亦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附加價款予付款方,若有上述轉嫁或附加價款之行為時,會員須立即將轉嫁或附加款退還付款方。若有任何對付款方之不公平待遇,經查證屬實者,會員須負全責處理,概與本公司無涉。 二十、 會員因使用本服務所生之消費爭議,如為信用卡交易,請參閱發卡機構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之規範提出爭議帳款之申請,非信用卡機構請參閱本服務網站交易緩撥說明進行處理。 電子信箱:service@bestroute.com
第三章  代收代付服務
第七條 代收代付服務說明
一、 本服務提供會員及付款方於實質交易關係成立後,以中立第三人之角色,受會員之委託,代會員收受交易價金,並於一定付款條件成就時,逐筆將代收之交易價金轉付予會員。 二、 本服務所提供之交易款項代收代付方式及範圍,概依本公司於會員使用當時所建置之機制為準,請參見《平台產品使用規範》,如有增減、變更或修改時,本公司將公告於相關網頁。 三、 本公司與會員所設立之商號、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合夥、僱傭、互為經銷或除代收代付款項以外之其他委任關係,本公司不對各該交易之履行負擔任何保證或承諾。
第八條 代收代付款項之保障
一、 本公司就本服務所代收之交易款項,已全部存入與金融機構信託業者簽訂信託契約所約定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相關之金融機構及信託期間公告於本服務網站。 二、 為維護交易安全,本服務將提供價金保管服務,若該筆交易價金屬本公司價金保管服務範圍者,付款方支付交易款項後,本公司將行保管該筆款項一定期間或至一定條件成就後始撥付款項。除本服務條款或本服務網站另有規定者外,會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提前提領款項。
第九條 服務費用
一、 本平台將依會員所使用之服務項目,收取各項服務費用,各項服務費用之項目、計算方式及費率請參閱《平台產品使用規範》。 二、 本公司將於每月彙總所收取之服務費用,於次月提供電子發票予會員。 三、 會員同意使用本服務所生之服務費或其他應付費用及款項(包括但不限於對本公司及第三人之損害賠償),本公司得自行由會員之代收款項或預付費用內扣除。 四、 服務費用如有調整或變更,本公司將公告於相關網頁,並以電子郵件通知會員。如不同意服務費用之變更,請立即停止本服務之使用;如會員繼續使用本服務,視為同意費用之變更。
第十條 收款額度
一、 為維護並提升網際網路交易安全,本公司得對會員訂有收款額度上限(包括但不限於全部或特定收款工具限制),會員對本公司所訂之收款額度上限不得異議。會員若有較高收款額度需求,需依本服務網站指示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 本公司將依照會員於本服務之使用情況,不定期調整其收款額度,會員可隨時於本服務平台查詢其相關限制且及剩餘可收款額度。 三、 會員若因收款已達收款額度上限而無法進行收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本公司提出因此造成其收入減損、營業損失及請求損害賠償之主張。
第十一條 代收款項之撥款及提領
一、 撥款 1. 代收款項除有特別約定,本公司將依本服務網站公布之撥款天數,於付款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後,撥付至會員之佳徑金流帳戶,供會員辦理提領,會員同意本公司由代收款項內逐筆扣除本服務之相關費用後撥款。 2. 如會員有停業、歇業、重整、受破產之宣告、解散、撤銷設立登記或其他事由致無法履行與付款方間之交易關係,或有保護付款方之必要(如政府公告要求特定業者暫停收款),本公司得暫停撥款,會員不得因此主張孳息或損害賠償。 3. 如本公司、收單機構、發卡機構懷疑任一交易有不正、違法或違約之虞時,本公司得暫停撥款部分或全部之款項,會員應依本公司要求,提供充足證據,舉證此等交易並無不正、違法或違約之可能。本公司於確認會員並無不正、違約或違法之情事後,應立即重啟撥款作業,會員不得因此暫停撥款行為向本公司主張孳息或損害賠償。 4. 如有法院、檢警、主管機關、業務合作機構、付款方、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依本服務條款第十四條第一項交易糾紛處理機制,向本公司通報或申訴代收款項有該條之爭議事件時,本公司將暫停撥款,並得逕於會員之佳徑金流帳戶內扣除款項並保留相關款項至爭議解決時止。會員或付款方應提交司法機關之終局判決或相關和解文件,作為請求返還或支付款項之依據;本公司亦得不優先自佳徑金流帳戶扣款,依法逕行催收。 二、 提領 1. 會員經本服務收取之代收款,應先行指定會員本人所有並經本公司認證之實體金融機構帳戶(下稱「指定金融帳戶」)以辦理提領。指定金融帳戶之驗證方式依本公司規定之方式進行。會員不得因指定金融帳戶因故遭凍結、設為警示帳戶等事由,而要求本公司將款項以現金方式提領、撥付其他非會員所有或未經認證之帳戶。 2. 會員與付款方間之交易,如有消費者保護法七天鑑賞期適用時,會員應於該筆交易之 7 天鑑賞期經過後始得提領;如無消費者保護法 7 天鑑賞期適用時,除會員與付款方間有特別約定外,會員應於該筆交易經履行完成後始得提領。 3. 前項可提領時間早於預定撥款日者,可提款時間以預定撥款日為準。 4. 會員如與付款方有得預先提領之特別約定時,應於本公司查核時提交相關契約文件。 5. 會員經由本服務辦理提領至指定金融帳戶時,應扣除匯款手續費、其他應付費用或款項(包括但不限於對本公司及第三人之損害賠償),及依法令或依本服務約定之保留金額。 6. 會員提領額度限制 (1)會員同意本公司依據內部風險管理規範,訂定每月可提領額度上限或保留餘額,會員限於前開限制內提領代收款項。 (2)本公司將依照會員於本服務之使用情況,不定期調整其提領額度上限或保留餘額,會員可隨時於本服務平台查詢其相關限制。 (3)會員如有變更提領額度或保留餘額限制之需求,需依本服務網站指示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惟會員對本公司之審核結果不得異議。 7. 本服務所提供之提領方式及範圍,概依本公司於會員使用當時所建置之機制為準,惟本公司得自行將會員留存於佳徑金流帳戶內之款項,扣除因提領所生之手續費、其他應付費用或款項,撥付至會員指定之實體金融帳戶。 8. 如會員有停業、歇業、重整、受破產之宣告、解散、撤銷設立登記或其他事由致無法履行與付款方間之交易關係,或有保護付款方之必要(如政府公告要求特定業者暫停收款),本公司得暫停會員提領,會員不得因此主張孳息或損害賠償。 三、退款 (1) 會員辦理使用者支付款項退款作業時,應先就佳徑帳戶餘額辦理退款,仍有不足時,不足之部分將不予辦理。 第十二條 預付費用之返還 一、會員預付之費用,應以指定金融帳戶辦理返還,本公司將於會員發動返還後 20 天後匯款至指定金融帳戶。會員不得因指定金融帳戶因故遭凍結、設為警示帳戶等事由,而要求本公司將款項以現金方式提領、撥付其他非會員所有或未經認證之帳戶。 二、會員經由本服務辦理返還至指定金融帳戶時,應扣除匯款手續費、其他應付費用或款項(包括但不限於對本公司及第三人之損害賠償),及依法令或依本服務約定之保留金額。
第十三條 本服務所代收之支付款款項均應以新臺幣結付
第十四條 交易糾紛處理機制
一、 本公司價金保管期間,如會員與付款方間發生爭議事件(包含但不限於詐欺、消費糾紛、付款資訊錯誤、本人或監護人或有權代表之人否認交易、疑似洗錢交易,或其他任何遭主張違反法規、命令、其他行政處份通知如告誡等、國內或國際公約之情事等)時,本公司得依付款方或合作機構直接或間接提供之報案三聯單、消費爭議申訴或其他申訴單等證明文件,暫停撥付該筆交易款項或自會員暫留於本平台之款項中扣除,並依司法機關之終局判決或會員與付款方間之和解文件,作為返還或支付交易款項之依據。會員不得因該筆款項之暫停撥付或自會員於佳徑金流帳戶之款項中扣除而對本公司主張任何孳息或損害賠償。 二、 本公司得依據信用卡國際組織或其他相關法令等規定,及因本服務所生之爭議帳款,不經會員同意逕行退款或扣款,並自會員之佳徑金流帳戶內款項中扣除該筆交易款項,惟因該筆交易所生之手續費不予退還。 三、 因本服務所生之爭議帳款、退款、經主管機關指示、或因發卡機構或收單機構主張而須返還之交易款項,或因使用本服務對本公司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本公司將自會員之佳徑金流帳戶款項中扣除,如會員之佳徑金流帳戶餘額不足,將以未來會員經本公司代收之款項抵付。本公司並得隨時通知會員,依本公司指定之方式及期限將不足之金額返還予本公司,逾期本公司將逕行法律催討程序。
第十五條 保留會員帳戶餘額
一、 本公司可依據內部風險管理規範設定保留會員帳戶餘額,會員於本服務之代收款項經本公司依本服務條款第 12 條第 1 項撥款後,限提領保留會員帳戶餘額以外之金額。 二、 當會員申請調高收款額度時,本公司可調整保留會員帳戶餘額之設定,若會員不同意變更保留會員帳戶餘額,本公司有權拒絕額度調整申請。 三、 會員之風險狀態如有變更,本公司得經評估後通知會員變更保留會員帳戶餘額,會員如不同意保留會員帳戶餘額之調整,本公司得調整會員收款額度。 四、 會員可申請解除保留會員帳戶餘額設定,本公司將於保留會員餘額設定時約定之時間解除設定,惟會員因違反本服務條款任一條規定,由本公司暫停、拒絕或終止使用本服務者,本公司有權依據決定解除該次保留會員帳戶餘額之設定時間。